境外投资主要法规清单

已有 4 次阅读2025-4-11 14:5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4〕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的通知》( 汇发〔2024〕12 号

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一些特别规定,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分公司除外)。

境内机构对境外上市企业的股票投资,如在现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规框架下获得了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文件的,可参照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办理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到境外合作拍摄电影等参照境外直接投资办理,以片名作为境外项目的名称

监管概况

外管最基本的制度是《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 号)。商务部的最新规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2014年的,发改委的最新规定《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2017年的。

根据汇发〔2009〕30 号,外汇局的监管环节包括(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2)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以及(3)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

外管局对以上环节的监管可以分为两条线,一个是登记和备案手续方面;二是资金流动方面。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可以理解为进行相应资金流动的前提,管控资金流动是发现登记备案手续完成情况的有利抓手。

在登记和备案方面,具体来说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重大事项(包括再投资)备案以及注销登记。初始登记是在发改、商委等部门的手续完成后进行的。从2015年的时候开始就改成由银行进行登记了。从2017年的时候开始,再投资备案取消了。

在资金流动方面,流出和流入都要进行监控。相关手续需要通过银行完成,外管局通过银行提交的信息(包括进行的收支申报)进行间接监管。包括限额监管和来源及用途监管。相关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的完成是资金流出和流入的前提;根据登记情况对流出流入金额总量进行控制。

来源和用途方面,根据外管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 号)和此前相关规定对比最主要的变化是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即在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就其外汇资金来源情况进行说明。目前相关手续由银行办理和落实,具体是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核合规性和真实性。

前期费用是在初始登记完成前资金流出的一个过渡性质的特殊安排,允许在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完成前满足境外资金需要,有严格限额,也需要先在银行进行登记,如果超限需要在外管局进行申请,这是目前外管局直接介入境外直接投资的少数情形之一。

原先,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从2015年开始就改成存量权益年度报告了。另外,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参照外管局的规定执行。相关监管部门对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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